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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诉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
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王树奎
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赵山
遵化市人民政府
高英
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田县城关南铁西里。
法定代表人石永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奎,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文慧路1号。
法定代表人滕明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遵化市海都道2号。
法定代表人路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英,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为4900万余元,超出本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本院无管辖权,应到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为4900万余元,超出本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本院无管辖权,应到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正源焦煤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徐爱华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汪艳君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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