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格拉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潮,职位总经理。
被告:唐某润百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兴友,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格拉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某润百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格拉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格拉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唐某格拉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鹏程
书记员: 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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