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曹妃甸区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某市曹妃甸区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区垦丰大街32号。
负责人李全江。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曹妃甸区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某市曹妃甸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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