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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虹昊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段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佳

书记员: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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