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虹昊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段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佳
书记员: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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