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禾麻庄一村。法定代表人郭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弘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北部工业园区园区南路。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审理唐某某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弘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田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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