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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丰润区东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松,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书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904.00元,减半收取4 4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波 代理审判员 佟 丰 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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