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化大 审 判 员 马 征 人民陪审员 石丽娜
书记员:赵国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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