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马海英(北京肯邦律师事务所)
德州东方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云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英,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东方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宝东,职务总经理。
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东方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唐某某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韩丽
审判员:徐晓光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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