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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海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庆荣

书记员:韩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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