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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弘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增,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唐某弘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弘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弘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
书记员: 郝恩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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