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
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何立波
王明涛
原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所在地唐某市开平区开越路398号。
负责人钱晓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B座办公楼(恒辉商务广场)12层。
负责人高文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立波,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明涛,公司员工。
原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志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立波、王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原告自身经济损失。评估费是为减少损失、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均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保险理赔款100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原告自身经济损失。评估费是为减少损失、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均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保险理赔款100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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