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开元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清华道5号。法定代表人:柳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松路298号OSBL项目-工务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范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兴,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开元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开元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开元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由唐某开元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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