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
周光辉
王某某
常瑞心(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老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周光辉,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瑞心,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5月2日以案外人张玉国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书记员:徐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