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唐某市。法定代表人:刘建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臣,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某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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