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郑文学
代红
王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路南区205国道北侧唐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代红。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滦县新城建华大街东侧。
负责人杨凤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红、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学,被告代红、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3)第02-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960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代红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40元。
二、被告代红赔偿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20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27元,被告代红负担17元,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3)第02-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960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代红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40元。
二、被告代红赔偿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20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27元,被告代红负担17元,原告唐某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蒋世雄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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