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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荣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国丰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亦应按时支付广告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广告费10万元,被告公司副总经理表示经会计核帐后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23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9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亦应按时支付广告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广告费10万元,被告公司副总经理表示经会计核帐后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23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9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7元。

审判长:薛硕
审判员:韩莉娟
审判员:王继辉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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