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唐某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焦立军(河北三和时代(唐某)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荣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北新西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郁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军,河北三和时代(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62元,由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62元,由原告唐某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宁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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