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伯某某宁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汇生活广场6号厅21号。
法定代表人:曹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伯某某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伯某某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民币128元,由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民币128元,由原告唐山市龙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宁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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