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鹏达服装厂管理人。
负责人尹正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12日,唐山市鹏达服装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唐山市鹏达服装厂破产清算一案,职工已基本安置妥当,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唐山市鹏达服装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唐山市鹏达服装厂职工已基本安置妥当,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鹏达服装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彩虹
审判员 李星群
代理审理员王袆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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