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爱敏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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