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与开元大道交汇口。
负责人:刘宝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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