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代丽
审判员:张忠民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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