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
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申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钱洪平(江苏无锡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
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北排矸场。
法定代表人:李金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申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度假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翌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洪平,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申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