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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五金建材城403楼-1-25号)。
经营者:王秀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妹,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谢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伟,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唐山市路南瑞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书记员: 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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