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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乐某某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东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号-8号,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乐某某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东亭县乐亭镇大钊路101号,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赵东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唐山市乐某某。。
被告:吕鑫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唐山市乐某某,。

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某某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东河、吕鑫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琪

书记员:蒋晓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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