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史金成
史秀芝
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元
委托代理人:郝红伟,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被告:史金成。
被告:史秀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诉被告史某某、史金成、史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已经拆除,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负担。
审判长:温杰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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