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
袁英杰(河北唐山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
范某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住所地路南区石庄大街。
委托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法定负责人:李庆文,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后于2015年12月10日以该案反诉不成立,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撤回对原告范某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负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撤回对原告范某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负担。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倪静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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