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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果相如、王粒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2民初8号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北区友谊北楼13-3-10。经营者孙岩,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古钱路吕家坨南小区4-2-11。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果相如,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粒人,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果相如、王粒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安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王彦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吴雨轩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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