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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三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李冀东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唐山三兴化工有限公司
张善东
于洋

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怀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冀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三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范各庄镇小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善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原告唐山市福某某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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