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袁英杰(河北唐山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
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郁建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为国路东、朝阳道北军创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薛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建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唐山市盛某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吴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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