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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郑玉民,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英,女,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建英

书记员:孙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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