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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案外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世纪花苑6-4-402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东,该公司员工。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第三人(被执行人):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体育西楼2-1-101。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被执行人):杜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第三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唐钱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根甫,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鲍晶。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士东、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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