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四农场
李立新
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起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四农场
法定代表人:吴秋波,行政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该农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四农场诉迁西县洒河桥镇北团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起诉人提交民事起诉状,诉称1978年国家修建大黑汀水库时,迁西县原南团汀公社北团汀大队近600口村民迁至起诉人第八、九生产队,居住至今。
根据迁西县革委会1977年7月1日的《迁西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大黑汀、潘家口两水库移民补偿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淹没后剩余的土地、山林、果树,仍归原大队所有,按照原来权属不再变动,留下专业队经营。
”迁至起诉人的移民按照上述规定与未迁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分家,分家后属于移民所有的不动产虽然仍归移民所有,但只能留在原籍。
2004年4月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移民迁建办公室就移民的财产归属进行了界定,规定移民带走的财产归各接收农场所有。
最近经移民反映,未经起诉人同意,村委会擅自在应归起诉人所有的土地、山林上进行各种建设,严重毁坏了原来的地容、地貌及树木,其中在应属起诉人所有的黄南峪伯乐台土地上私自建设非法建筑,在小南峪、小北沟进行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树木严重缺失。
村委会就上述占地一事既没有通知起诉人,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故依法提起诉讼。
要求排除妨碍,拆除在黄南峪伯乐台上的所有建筑,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万元;要求停止在小南峪,小北沟土地的非法采矿行为,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80万元。
审判长:梁境
审判员:魏永辉
审判员:袁士金
书记员: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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