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
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梁海东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秀山。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海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梁海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石蕊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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