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景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昌久筛网厂,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平,该厂厂长。
原告唐山市景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南昌久筛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景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唐山市景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审判员 王建
书记员: 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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