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总工会
王秋艳(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市总工会,住所地唐某市新华道102号凤凰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喜怀,职务常务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秋艳,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臣,职务总经理。
原告唐某市总工会诉被告唐某国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市总工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市总工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市总工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市总工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市总工会负担。
审判长:赵国园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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