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德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利,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玉田镇大王庄村幸福街**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德创公司与张某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德创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德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