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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与唐山市春某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
阚有杰
唐山市春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夏志强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伍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史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有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春某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与被告唐山市春某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3元,减半收取7232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3元,减半收取7232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城冶金耐材厂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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