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赵双义,该模板站法律顾问。
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相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广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东波
书记员: 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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