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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儒,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剑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8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4元,减半收取5512元,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担负。

审判员 庞剑萍

书记员: 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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