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
张立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前屈庄村。
负责人石守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4号,
负责人刘立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负担。
审判长:赵立新
书记员: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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