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张某某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地址唐山市。
代表人:部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与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5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叶某某在2013年前后通过朋友认识后,多次提出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大量借款,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或以二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抵顶借款,但是截止到2014年2月累计拖欠原告借款共计
1456000元未能偿还。
2014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明确了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承诺于2015年2月之前偿还全部借款,并且自愿以二被告共同所有的开平区新苑路XX-X号底商作抵押担保,并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原告持有。
但是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原告的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故诉请法院裁判。
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自原告处借款,并陆续偿还原告。
截止2014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56000元。
为此,被告叶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载明经双方核对借款账目,累计欠原告借款1456000元,定于2015年2月17日之前全部还清。
期至,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5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叶某某未如约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行为原则,对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其借款时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故未如约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二被告除应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5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始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借款1456000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2月起至借款偿还清结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叶某某未如约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行为原则,对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其借款时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故未如约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二被告除应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5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始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裕华贸易商行借款1456000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2月起至借款偿还清结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叶某某、张某某担负。
审判长: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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