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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王维,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因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线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告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征收的土地中包括被告承包的部分土地。
2015年1月,占地补偿款发放完毕。
2016年4年原告在核实土地补偿款发放事宜时,发现被告所领占地补偿款对应的占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
经原告核实,被告实际被占地1.015亩,应得补偿款113355.2元,被告实际领取了226710.4元,多领了113355.2元的土地补偿款。
被告多领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领的土地补偿款113355.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行为。
取得财产所有权应有合法依据。
因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线工程建设的需要,征用被告的土地面积为1.015亩,被告应该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多领的土地补偿款应当返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11335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行为。
取得财产所有权应有合法依据。
因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线工程建设的需要,征用被告的土地面积为1.015亩,被告应该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多领的土地补偿款应当返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11335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爽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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