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开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春雨,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日原告以为避免严重影响经营造成更大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对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名下的冀B×××××号重型货车及所载货物予以先予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将其控制的冀B×××××号重型货车一辆及所载货物交付给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将其控制的冀B×××××号重型货车一辆及所载货物交付给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审判长:李星群
审判员:李冰
审判员:王文辉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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