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史跃华
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
谢斌
王艳峰
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
负责人:侯春雨。
委托代理人:史跃华。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跃华。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赵建军。
委托代理人:谢斌。
委托代理人:王艳峰。
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以下简称民政汽车队)、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胡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人民陪审员安慧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政汽车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跃华、赵晓明,原告刘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跃华,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虽然保险公司在法庭辩论意见中提出冀B×××××号重型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现象,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予以认定,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324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误工费1310.77元、护理费379.97元,合计人民币4977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车辆损失19100元、货物损失63264元、公估费6100元、拖车费4500元,共计人民币92964元。
四、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虽然保险公司在法庭辩论意见中提出冀B×××××号重型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现象,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予以认定,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324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误工费1310.77元、护理费379.97元,合计人民币4977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车辆损失19100元、货物损失63264元、公估费6100元、拖车费4500元,共计人民币92964元。
四、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唐某市开平区民政汽车队、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古某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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