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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七街村民委员会与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苏某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负责人:孟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唐山冀东氯碱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周立荣
审判员:刘青
审判员:宣稳

书记员: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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