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北商业街镇政府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L7156870-4。
法定代表人:李运杰,该厂经理。
被告:天津市多达板材压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2203345R。
法定代表人:多金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诉被告天津市多达板材压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宇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沈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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