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焦树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唐山市嵩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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