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王某某
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刘某
刘佳
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马兰峪镇许家峪村。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
被告刘佳,农民。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果、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刘某、刘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山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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