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方怀毅
郑速成(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
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怀毅,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郑速成,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怀毅、郑速成,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白龙飞
审判长:刘秀杰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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